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1036号
原告: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斌,男。
原告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原告上海凯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