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珍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珍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盛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珍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昊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4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珍馔公司上诉称,双方签署的《珍馔&昊蕾明厨亮灶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珍馔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系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上述合同中甲方即珍馔公司的披露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愚园东路XXX号东海广场X号楼X楼,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上述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