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小蜜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安市中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泉隆石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小蜜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少华街28号6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579450819P。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中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166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2XX2B81G。

法定代表人:周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泉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南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4971938K。

法定代表人:赖勇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2808973K。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珍,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小蜜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南安市中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泉隆石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申请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了诉讼请求数额。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良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聪灵

速录员  林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