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429号
原告:清源**(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常根发。
第三人:河南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芦岗乡政府五楼西区508.509.510室。
法定代表人:魏恩生。
原告清源**(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风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经查,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源**(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成钢
书 记 员
张 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