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持本裁定书,依(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