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1581民初3128号
原告:梁笃印,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正强,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靖,男,1976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敏,山东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梁笃印诉称:1、判令被告陈靖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暂计5万元。2、判令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靖辩称:我还有合伙人,所以在我承担责任后,我保留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原告经他人介绍,到被告陈靖承包的位于冠县范寨镇冠县汇源优质果苗育苗大棚项目安装玻璃,被告陈靖的发包方是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上午,原告在安装玻璃时,从架子上坠落摔伤,后住院治疗。
审理中,原被告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靖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梁笃印7000元。
二、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赔偿原告梁笃印6.6万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原被告同意本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或摁印后,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