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224财保2号
申请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7237914C。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申请人:卢氏县文峪乡张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
申请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氏县文峪乡张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氏县文峪乡张村村民委员会在文峪乡财政所设立账户、及以文峪乡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义所设立的账户名下2126600元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对上述保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卢氏县文峪乡张村村民委员会在文峪乡财政所设立账户、及以文峪乡王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账户名下2126600元予以查封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