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49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邱文会,任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广,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1.84元,减半收取2870.92元,由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