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8760号
原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东区建设路东段南侧天园小区12号楼西单元独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7237914C。
法定代表人:丁小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花和二路5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9573444485M。
法定代表人:梁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达,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花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施家***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河南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