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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青岛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3民初545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