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青岛青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3民初5458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总经理。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2025)鲁1083民初5458号民事裁定,冻结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