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791民初2219号之一
原告:菏泽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南路南华康城北二楼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北苏村17号。
被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坊子村3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均由原告菏泽泰和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