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4民初766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大康庄村3区3排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刘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