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民初25947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烁高科信息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西、同顺路北、规划中31号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50306624T。
2025年09月11日,本院收到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合同纠纷称,(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5)鲁0214民初25947号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烁高科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提起的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提起的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