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4民初4229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