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2972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XX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XX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XX安装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