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108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某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胡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