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6474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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