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1022民初6580号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1207)。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安县固安法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固安县××楼××单元××室。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立即向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25846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82584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0日,原告与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以下称固安某某公司)签订固安县急救中心建设项目《EvCall120智慧急救调度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4GA),约定由原告与固安某某公司就固安县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对《EvCall120智慧急救调度系统》进行属地化部署,原告按照固安某某公司的方案提供服务,合同总价共计12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于2022年5月25日经业主单位固安县卫生健康局、使用单位固安县总医院联合验收合格,被告尚欠合同价款825846元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在2025年2月26日前支付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欠货款650000元;
二、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后,为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49154元(注:上述650000元货款中的200846元,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给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开具发票);
三、双方确认案涉项目已过质保期,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就软件自身引起的不能使用问题提供远程支持,若远程处理无法解决,需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人到现场处理的,相关的人工费、差旅费及住宿费用均由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四、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固安某某公司的起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互不再纠。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0.00元,保全费4649.23元,共计10679.23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