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13民初1422号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三期B7-10、B11-Ⅱ、Ⅲ幢0单元2252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九台区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苇子沟镇靠山村7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九台区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