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2民初1796号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环城路1088号新里.中央公馆B区二、三期B7-10、B11-II、III幢0单元225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能源产业园(公吉乡)。
法定代表人:姚运龙。
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长春智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庞玉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