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615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原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做出的(2019)津0102民初61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02民初61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00元,由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杰
审 判 员 昝淑娟
人民陪审员 钟 强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