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21263号
原告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通讯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交信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宏通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裴文祥与被告国交信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向阳、卢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就案涉工程,系国交信通公司自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后再次分包给中宏通讯公司,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影响施工方参考合同约定价款主张工程款。就国交信通公司应支付中宏通讯公司工程款,双方对部分工程款数额无争议,即526 893.6元,本院亦不持异议。就双方存在争议的两个项目,首先就24根8m的摄像机支撑杆的费用,中宏通讯公司已就系应总承包方要求并实际安装,其就该项诉请提供了充分证据,国交信通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就61套防雷接地设备,中宏通讯公司亦充分举证证明已实际安装,就该部分工程款,本院亦予以支持。就质保金是否具备支付条件一节,工程虽未经书面验收,但工程自2015年已转移交付,故质保期已过。综上,本院对中宏通讯公司诉请工程款1 054 013.6元予以支持。就中宏通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广州航天海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青海省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及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支撑系统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将含JD-SG标段——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CCTV子系统在内部分工程分包给国交信通公司,国交信通公司将JD-SG标段——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CCTV子系统工程分包给中宏通讯公司。2014年11月20日,甲方国交信通公司与乙方中宏通讯公司签订《青海省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及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支撑系统工程施工JD-SG标段——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CCTV子系统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青海省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及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支撑系统工程施工JD-SG标段——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工程地点为甲方指定项目施工现场,承包范围和内容为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含税暂定造价4 147 269元,本合同价只限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含的工程量要求,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是固定价格,不因物价和法规、政策及其他原因变化而作调整;本合同清单所列工程量为暂定数量,计量支付时根据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数量计算,由此产生的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用户指定工作量,剩余工程量在2015年10月15日前为竣工日期;经业主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变更文件是乙方进行工程施工及安装的依据;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为:合同签订生效后,在3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4 147 269元的10%,在2014年11月15日前用户方及监理方安排完成工程量后再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10%,在2015年用户方要求开始进场施工起,根据项目施工计划及施工进度或工程量分期分批付款,在用户方要求开始进场施工至完成工程总量后,由用户方验收合格后,乙方不低于支付总工程款的95%;在质保期贰年满后支付,剩余尾款即总工程款的5%;合同结算方式变更工程量结算,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以审计文件或最终甲方与业主的结算文件为准;变更工程量单价核定方法为,变更工程量的结算必须是业主审核后批复的变更文件为准,变更项与原合同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时,变更项单价采用原合同单价;变更项与原合同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时,变更项单价重新核定;甲方应根据合同支付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按期竣工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宏通讯公司进行了施工,国交信通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已付款数额为3 088 361.4元,双方未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就结算事宜及总工程款的确定,双方主张不一。庭审中,国交信通公司提交《青海省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CCTV子系统合同及项目实施备忘录》,内容为:甲方国交信通公司与乙方中宏通讯公司签订本项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为CCTV子系统总承包形式,甲方、乙方均遵循项目总承包方(广州航天海特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主合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兰州工大作为乙方委托的施工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合同甲乙双方以及项目实施方,根据该项目的实施情况,经过协商讨论达成如下共识: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如下变更,使得实际完成工作量与原合同有所变化,详细说明如下:1、原合同高清摄像机57套(镜头、摄像机、云台、支架、护罩),现增加3套,实际安装57套,增加3套未安装。2、联动摄像机原合同3套(联动镜头、联动摄像机、联动云台、支架、跟踪单元),实际安装1套,注:国交信通公司供货,我公司安装调试。3、视频分配器原合同为57个,由于工程为数字网络高清摄像机无需分配器,取消安装。4、硬盘录像机增加1路为48台,2路为6台。5、路由器原合同57台,实际安装54台。6、太阳能系统原合同49套(供电系统、安装支架、电池柜、配电箱、配套安装材料),减少41套。7、电力电缆原合同为0 km,变更增加24km,实际敷设为24.3km。8、防雷器原合同57套(电源防雷器、通信防雷器、网络防雷器),变更为60套,实际安装58套,2套未安装。9、防雷接地原合同1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无施工面,现已取消。10、摄像机支架58付没有变化。11、语音功放原合同3套取消安装。12、高音号筒原合同3套取消安装。注:以上所涉及的变更,甲方正在协助乙方按照该项目变更流程进行报批,最终结算以业主或相关单位的批示为准。二、合同总价说明及付款计划 甲乙双方原合同含税价格4 147 269元,合同变更:增加1 030 976元,减少1 567 342元,增加联动摄像机安装费4352元;完成变更及计量后的总金额为3 615 255元。三、项目后续付款计划,1、双方合同结算可计量工程量 在完成项目变更报验、计量工作以及得到业主批准前,甲乙双方按照可计量的工程量,作为合同结算的基础,可计量的工程量总价款为3 615 255元。2、已经支付的项目款为2 688 361.4元。3、未支付合同款为926 893.6元,已支付合同款74.4%。4、后续支付计划 完成变更报验手续后,且甲方收到总包方对应项目款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按比例支付项目款。备注:变更的稳压器共计32 000元,稳压器安装时间2018年6月。四、售后服务 合同约定服务期内,乙方及施工方提供7*24的服务,业主或相关使用单位报修,乙方及施工方2小时内响应,经核实属于乙方及施工方设备故障24小时内解决故障,若24小时内无法解决故障,用未安装设备替代尽快恢复系统,故障设备返厂维修后返回业主或相关单位,如果无法确定是否为乙方及施工方设备故障,乙方及施工方负责联系相关部门,确定故障原因,并作出相应的维护响应。五、工程资料 乙方应安装工程项目合同要求,提供项目报验、交工、竣工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应于2017年年底前提交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竣工图纸、前端设备准确的位置坐标、系统图、前端设备网络地址配置资料等。附件一为工程量核算表。该备忘录甲方国交信通公司盖章,乙方中宏通讯公司盖章,施工方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国交信通公司据此主张总价款为3 615 255元,未付工程款为526 893.6元。中宏通讯公司则主张施工中有变更增加项目,除备忘录中注明的总价款3 615 255元外,尚有两部分增量,分别为24根8m的摄像机支撑杆,根据合同约定的6m的单价及安装服务费12 000元计算,该项目工程款为288 000元;另有61套防雷接地费用,单价3920元,该项目工程款为239 120元,故未付工程款为1 054 013.6元。就24根摄像机支撑杆,中宏通讯公司提交《工程变更申请表》,载:承包单位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原设计方案由太阳能供电的CCTV监控点位摄像机和太阳能杆体分别独立设置,变更后建议摄像机和太阳能杆体合并,摄像机杆体由原来6m杆体变更为8m杆体,并相应调整杆体基础和法兰尺寸,费用不变,以此变更令估算数量为限,工程完工有驻监办据实计算;清单号1602.6.2.4,变更项目摄像机支撑杆,原设计型号6m,变更后型号8m,变更数量+24,盖章处有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盖章。附件注摄像机、太阳能杆体及基础变更原因及依据,原设计摄像机杆体高度为6m,因此对摄像机供电的太阳能系统单独设置杆体,来满足太阳能安装的要求,因此才有太阳能安装杆体、摄像机杆体分别设置的情况;联合设计优化方案,经现场考察,并结合业主意见,建议由太阳能系统供电的摄像机杆体高度改为8m,和太阳能供电系统合用一个杆体,同时加大设备基础和法兰的尺寸,价格参照原设计6m杆体不变,由直埋电缆供电的摄像机杆体高度不变;调整方案金额增减情况,此变更不涉及到费用调整。国交信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变更申请表中无其方盖章,系中宏通讯公司与总包方之间的关系,不应由其支付工程款。 就防雷接地系统,中宏通讯公司主张系依据施工现场情况而增加的隐蔽工程,就此提交进场设备/材料验收单,上有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盖章,设备名称含网络防雷器、通信防雷器、电源防雷器,数量均为61套,验收意见为同意进场;提交系统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含无线通信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监控中心设备、软件、光电缆线路、太阳能供电系统等在内分项工程均为合格;提交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交工验收检测整改报告》,内含“抽检到的龙羊峡码头2#摄像机安全接地电阻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经整改后,接地为0.04欧姆;抽检到的青海湖西码头1#摄像机安全接地电阻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意见为由于现场条件受限,不能满足安全接地电阻指标要求,与当地商议其他解决方法”;提交甘肃工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中宏通讯公司委托我公司施工的项目:青海省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及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支撑系统工程施工JD-SG标段——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工程CCTV子系统施工,原合同委托施工的摄像机支撑杆(立杆)共计37根,后因项目实际需求做相关设计调整变更增加了8米摄像机支撑杆24根,我公司实际施工安装61根。原合同委托施工的摄像机防雷接地1处,我公司实际施工安装61处。国交信通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国交信通公司主张与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结算。
一、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零五万四千零一十三元六角; 二、驳回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三十元,由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喜辉 二〇二〇 年 十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