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6151号之二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津0102民初6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其自愿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建杰
审 判 员 昝淑娟
人民陪审员 钟 强
书 记 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