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743号
上诉人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中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范围涉及青海省全境,理应由青海省内的法院进行审理。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0104民初5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就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故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 0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审 判 员 朱文君
法 官 助 理 武 旋
法 官 助 理 田 心
书 记 员 杨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