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2944号
原告:XX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省某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XX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省某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4元,减半收取3352元,由原告XX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 〇 二 一 年 七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伍 航
书 记 员 王 月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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