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110执1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1号楼B**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0838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的(2022)桂0110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074.40元并支付利息4766.97元(2023年2月23日后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2778元(已退)、执行费389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车辆、银行、工商、房地产等方面进行查证,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号××号楼××层××号、××层××号办公房产,为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