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4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4164450)。住所地:杭州市岳帅桥10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28347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
法定代表人:凌纪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490335.2元及利息。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五辆,均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