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3082号
原告: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义桥村王家山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UL16T。
法定代表人:严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江,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岳帅桥10号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416445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城环境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杭州凯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