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4505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刘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展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倪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