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767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208号更楼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志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培静
书记员徐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