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1464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临安众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一弄86-92号2幢营2。
法定代表人:汪华娣。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众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45元,以上合计1270元,由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霞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倪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