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三路68号。
负责人:梁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487号3号楼1804、1805、1806、1807室。
法定代表人:施顺法,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9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燕芳
审 判 员 蒋毅颖
审 判 员 林李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步允超
书 记 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