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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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585号
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487号3号楼1804、1805、1806、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7156337E。
法定代表人:施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霞,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瑜,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海达南路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06469194。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婷,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8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寿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