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3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7156337E。
法定代表人:施顺法。
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2GKELX6E。
法定代表人:周静。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执行中前往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对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已制作调查备忘。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证券、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本案执行中查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浙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审理案号(2020)浙01破123号。
截止2021年1月12日,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物业服务费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7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一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3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袁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