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375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487号3号楼1804、1805、1806、1807室。
法定代表人:施顺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兴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