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39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7549R(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064934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美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