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181民初644号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张某,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辛集分公司”)、***、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给付截止到2024年1月10日的租金223814.16元、维修费18250元;二、判令三被告支付截止到2024年1月10日的违约金5万元,并自2024年1月11日起继续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所欠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至付清款项止;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租赁物1*1.5m的钢模板9块,如不能退还则按合同约定价格赔偿5400元;四、后续租金自2024年1月11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每天8.7元计算至租赁物退清之日止;五、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三被告给付截止到2024年1月10日的租金222410元、维修费18250元、报废赔偿费86400元,不再主张第五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同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物资品种、价格、租赁费给付方式等条款,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及被告需要交付了租赁物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截至到2024年1月10日的租金、维修费、报废赔偿费未付。被告处尚有部分租赁物未退还,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某公司共同承担。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为承租方,合同约定出租设备钢模板1*1.5m规格、租金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天0.65元,赔偿价每平方米400元,实际租用物资数量以出入库单据为准。合同约定交足押金方可提货,租费从提货之日起计算至退完所有租赁物资为止,承租方自租金发生之日起,每月五日前向出租方交纳上月发生的租费,押金不作租费处理,承租方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或在退完全部租用物资后两个月内(或不在施工后两个月内)未结清全部租费,则每天支付所欠款数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了物资归还及修理计费标准如下表格。合同约定对租用物资如不能如数退还,所欠物资应按规定价格赔偿,租费计算至出租方收到赔偿款之日。
损坏维修分类
收费标准
损坏维修分类
收费标准
1.表面清理费
5元/平米
8.表面凹凸不平
10元/处
2.板面可修复变形
30元/平米
9.板面打孔
10元/处
3.板面不可修复变形
报废
10.板面打孔含3孔及以上
报废
4.板面边棱开裂
10元/处
11.板面有焊点
5元/处
5.底梁焊点开裂
5元/处
12.板筋丢失
10元/个
6.底梁变形
15元/处
13.若修复后无法正常使用
报废处理
7.丢失或报废
40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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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维修分类
收费标准
损坏维修分类
收费标准
1.表面清理费
5元/平米
8.表面凹凸不平
10元/处
2.板面可修复变形
30元/平米
9.板面打孔
10元/处
3.板面不可修复变形
报废
10.板面打孔含3孔及以上
报废
4.板面边棱开裂
10元/处
11.板面有焊点
5元/处
5.底梁焊点开裂
5元/处
12.板筋丢失
10元/个
6.底梁变形
15元/处
13.若修复后无法正常使用
报废处理
7.丢失或报废
40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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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维修分类
收费标准
损坏维修分类
收费标准
1.表面清理费
5元/平米
8.表面凹凸不平
10元/处
2.板面可修复变形
30元/平米
9.板面打孔
10元/处
3.板面不可修复变形
报废
10.板面打孔含3孔及以上
报废
4.板面边棱开裂
10元/处
11.板面有焊点
5元/处
5.底梁焊点开裂
5元/处
12.板筋丢失
10元/个
6.底梁变形
15元/处
13.若修复后无法正常使用
报废处理
7.丢失或报废
400元/平米
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租用原告的建筑设备均为1*1.5m钢模板,计有1477块,其中2022年10月24日1000块、10月25日197块、12月3日280块,返还原告建筑设备1468块,其中2023年4月24日143块、4月25日180块、4月30日390块、5月1日190块、5月8日500块、5月9日65块,丢失9块。出库单、入库单和2022年12月31日前的租费单均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二被告租赁时,交付给原告押金40000元,并垫付了运费2400元,原告在计算租金时已扣除。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申请了保全经本院予以批准,原告支付了保全费2007元、保全保险费892.40元。
本院对原告举证的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的租费单进行了审查,2023年5月9日,被告***已将建筑设备的最后一批返还给原告,9块丢失的钢模板已由原告计入租费单,在租费单的“收料”部分核算租费中,并未把9块丢失的钢模板的租费列入,依据原告的减式算法,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结算期间9块丢失的钢模板租费金额应为“-2167.425元”,9块钢模板丢失的损失5400元可增加计入报废赔偿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钢模板租赁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器材租赁出库单、建筑器材租赁入库单、振营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费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到期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原告提供的书面合同内容详实,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租金数额具体明确,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辛集分公司之间租赁事实的真实存在,双方的租赁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二被告在退完租赁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并对丢失的租赁物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租金、维修费、报废赔偿费以及丢失的钢模板以5400元数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订立与履行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原告已将9块钢模板计入丢失,二被告将其他未丢失的租赁设备全部返还后,原告仍然将丢失的设备计算租金有悖常理,租金数额应减去2167.425元,租金总数调整为220242.58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维修费数额18250元,丢失的钢模板赔偿款可计入报废赔偿费,数额调整为91800元(86400元+5400元),以上合计330292.58元。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继续支付后续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自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张按酌定数额50000元计算要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违约金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于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应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依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原则,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计算方式,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因合同有“退完全部租用物资后两个月内”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在2023年5月9日后推两个月即2023年7月9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履行义务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支付的保全费2007元属于其为保障合法权益实现的必要损失,应予补偿;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损失,且合同未约定,不应赔偿。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租人***、某某辛集分公司应共同承担给付和赔偿责任,因某某辛集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名下有管理财产,某某辛集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某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租金与损失的给付责任实际应当由被告***与某某公司共同承担。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建筑设备租金、维修费、报废赔偿费共计330292.5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292.5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保全费2007元;
三、驳回原告献县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计3519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