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倴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金正科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金正科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