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民终2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审被告:山东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西首(西游记宫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鲁岳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6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