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2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办公楼6101-6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91665904A。
法定代表人:李世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县长城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099396806。
法定代表人:郭耀德,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民,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 聂金林,男,汉族,住眉县。
上诉人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县长城加油站、原审第三人聂金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了诉讼参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93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亚峰
审 判 员 刘勇东
审 判 员 吴成君
二〇二一年 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莎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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