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尚都.。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邓建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8604.68元及利息,2、支付违约金140581.4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5018.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证券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本院到合阳县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在合阳开发项目为:合阳县XX街口(学巷片区XX户区),明显超过本案执行标的,故本院未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398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
审 判 员 王林祥
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