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6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联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盛邦建材有限公司、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科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接本通知后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义务,即案件款1360000元、案件受理费12890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执行费161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91543元,发放请执行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接收案款1375390元(七申请执行人一致指定接收案款公司),交纳执行费16153元。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826执7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