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与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7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马沟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田倪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盐场堡镇张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联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盛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盐场堡镇西梁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盐场堡镇东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科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定边镇南园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定边县盐场堡镇西梁湾村盐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金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长城北街希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定边县久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联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盛邦建材有限公司、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科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建兴子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金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2022年3月12日,再审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金科达公司签订的《商砼站承包经营合同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承包的场地内尚有未使用的库存材料,所以该合同签订后,金科达公司委托***、***、***对承包场地内库存材料进行计量、结算。随后金科达公司委托***将库存材料款136万元转予再审申请人。至此,该库存材料归金科达公司所有。据此,申请人与金科达公司之间显然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一审法院所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不当得利。二、申请人收到的136万元系金科达公司支付,与本案被申请人无关。2022年6月2日,金科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等三人系其处理场内库存材料的代理人。***代为支付的136万元也应当是代金科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中也明确记载“收到定边县金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36万元(***代转)”。对此,金科达及被申请人久胜公司均未提出过异议。所以,该136万元的付款主体应当是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金科达公司,而非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无权要求退还。即使要求退还材料款,也应当是由付款主体金科达公司主张。三、库存材料原本就在承包场地内,不存在未交付的事实。2022年3月12日,申请人与金科达公司签订《商砼站承包经营合同书》后,就已将承包场地连同设备一并移交给金科达公司。至此,金科达公司依约对场地享有运营及管理的权利,系该场地的实际控制人。场地内的库存材料理所当然也就在金科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申请人无需另行交付库存材料。对此,二审法院确错误的认为“宏昌共计在收到136万元材料款后,并未向金科达公司或者七上诉人交付货物”。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关系,也不应向被申请人退还材料款。一、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昌公司主张其收取的案涉136万元系第三人金科达公司委托久胜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支付的款项,与本案七原告无关。但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来看,宏昌公司与第三人金科达公司签订《商砼站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将其所有的马沟泉商砼拌和站和石洞沟商砼拌和站的经营权、生产权承包于第三人金科达公司。其后,金科达公司与本案七原告签订《定边县商品混凝土企业股权转让认购协议》,将宏昌公司授权金科达公司的经营权及连带经济责任,一并移交给原告方七家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签订后,久胜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4日、3月1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宏昌公司转账共计136万元。七原告主张136万元系用于购买宏昌公司之前收储的沙子。虽宏昌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收到定边县金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36万元(***代转),但金科达公司的庭审中亦表明该款项系七原告所出,与其公司无关,金科达公司也同意由宏昌公司向七原告退还材料款136万元。故一、二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判决由宏昌公司向七原告退还材料款136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定边县宏昌马沟泉商砼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麻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