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城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信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80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日裁定受理齐星热电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批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十二个月;于2019年7月16日裁定批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七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15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截至起诉之日,丰信科技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齐星热电公司未履行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本案中齐星热电公司的管理人自重整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丰信科技公司,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合同已法定解除并无不当。齐星热电公司曾提起诉讼要求丰信科技公司退还已付货款,其前提就是解除合同,丰信科技公司就此推导出齐星热电公司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能成立的。丰信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提出反诉时,齐星热电公司正处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此条对债权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后果作出规定,因法院裁定批准的齐星热电公司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故丰信科技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补充申报债权等,而不应提起合同继续履行诉讼。
综上,上诉人丰信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