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金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3民初5711号之一 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高甸子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和冻结的被告财产亦应解除查封和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金洋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大连金洋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55万元的冻结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4468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