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581民初268号 原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天马相城小区15-2-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武大道6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与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信公司”)、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丰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凤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改造修理款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对以上改造修理款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及两被告三方于2021年9月21日口头约定,由原告组织人员在孝感金凤凰纸业进行设备抢修改造,改造款由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付给原告,原告在2021年9月29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10月11日结束。修理改造期间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及2021年10月8日分两次共支付原告17万元,施工完毕后被告和原告共商定修理改造款固定为一口价20万元整,由原告开具20万发票送交至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付清余款。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把20万发票送交至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 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和金凤凰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改造款十七万多我们付清了。2021年8月13日,我公司与湖北梧桐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我公司为梧桐树公司完成PM3、PM8、PM9型密闭气罩空气系统改造项目;其中,PM8、PM9型密闭气罩空气系统改造项目位于湖北省孝感市××道的金凤凰公司,相应设备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运抵金凤凰公司,并在7天内完成改造安装。为此,我公司与原告股东及监事***联系,由其组织人员进行改造安装。2021年10月8日,***通过微信向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金凤凰公司拆除安装费明细,其中:***下属人工费为144000元,梧桐树公司组织协助施工人工费为25500元,合计169500元。据梧桐树公司所述,原告实际支付协助施工工人费用23750元。据此,案涉项目人工费用总计167750元。我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支付原告30000元后,于2021年10月8日依据***微信提供的费用明细再次支付原告140000元,合计170000元。至此,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案涉改造项目费用,不存在欠款事宜。此后,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向我公司开具20万元发票,并以此为凭,诉称双方达成固定价款20万元的一致意思表示,系属不实之词,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凤凰纸业(孝感)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既无书面的修理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关系。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诉讼主体,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汇公司与被告丰信公司约定,由原告广汇公司对位于被告金凤凰公司的PM8、PM9车间密闭气罩改造项目的进行施工。后原告广汇公司进行了施工,于2021年10月10日验收。被告丰信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原告广汇公司付款30000元,于2021年10月8日付款140000元,共计付款170000元。2021年10月26日,原告广汇公司为被告丰信公司出具发票两张,总额为200000元。原告广汇公司称改造项目的总价款双方约定为200000元,要求被告丰信公司支付余款30000元。被告丰信公司称总价款并未约定为200000元,已足额支付原告改造项目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称总价款双方约定为200000元,证据不足,且被告丰信公司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丰信公司支付余款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金凤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凤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