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581民初2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天马相城小区15-2-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广汇)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丰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广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安装劳务费144356元;2.被告支付原告工具材料款117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10日约定,被告施工的东莞骏业密闭气罩及余热回收系统的安装分包给原告,由原告提供劳务,承包方式为包工及工具,被告隐瞒施工真实情况,并称工期为40天以内,大约需400个工时,每工时为400元,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并确定安装劳务费固定总额为172000元,合同约定被告按业主付款进度向原告支付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按被告有关要求进场施工,后因被告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导致现场90%需要修改,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及人工费用,被告却不予签证确认,拒绝确认工程量,致使原告无法进行安装费核算,同时被告承诺的进度款亦不支付,导致原告应支出费用远远超过合同约定价格,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提供与正确施工图纸、明确施工范围及协商变更合同,被告对以上内容予以拒绝并单方通知原告解除了合同。2021年11月10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告对原告施工的19人工资200925元予以确认,并支付原告现金10万元用于发放人工工资,但拒绝和原告结算安装费及确认改造的其他签证工时。
被告山东丰信辩称:1.山东丰信与济南广汇就东莞骏业密闭气罩及余热回收系统的安装作业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承揽合同》属实。该合同约定安装价款为固定总价即172000元,承揽方式为包工、包工具及消耗辅材,付款条件为济南广汇提供合法合规发票,且济南广汇承诺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安装作业。该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情形。2.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广汇违反合同约定,将安装作业全部外包,既不实施现场管理,又不支付下属农民工工资,导致安装作业尚未完成百分之五十便停工,且发生农民工讨薪信访。同时,济南广汇致函山东丰信以显失公平为由,称案涉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并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无理要求。鉴于济南广汇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山东丰信回函济南广汇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合法合理。3.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山东丰信出资1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已超出济南广汇实际完成安装作业的应得劳务费,不存在欠款情形。又,依据合同约定,安装作业所需工具和辅料均由济南广汇承担,其要求山东丰信支付相关费用,缺乏合同依据。综上,济南广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反诉原告山东丰信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济南广汇返还反诉原告山东丰信超付劳务费1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4400元;2.反诉被告济南广汇赔偿反诉原告山东丰信经济损失6742.5元,律师费20000元;3.反诉被告济南广汇向反诉原告山东丰信提供金额为8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济南广汇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0日,山东丰信与济南广汇就东莞骏业密闭气罩及余热回收系统的安装作业签订《承揽合同》,主要约定:济南广汇以包工包料形式,按固定总价172000元为准,承揽全部安装作业;济南广汇提供合法合规发票后,山东丰信拨付劳务费;济南广汇不得将安装作业以任何形式交由第三方完成,否则山东丰信有权终止合同;如济南广汇拖欠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导致山东丰信垫付的,济南广汇应按安装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广汇将安装作业全部外包给***,未派驻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导致严重的窝工怠工返工。2021年11月4日,济南广汇致函山东丰信,称案涉承揽合同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合同,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安装费用,否则便停工撤场。同时,***等现场安装作业人员亦停止安装作业,并至相关政府部门信访,要求山东丰信及业主单位直接向其支付人工费。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山东丰信委托法律顾问至施工现场处理相关事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山东丰信出资1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截至济南广汇停工撤场之日,其实际完成的安装作业尚不足百分之五十。因此,济南广汇应得安装劳务费不超过固定总价172000元的50%即86000元,应返还超付劳务费14000元。同时,济南广汇将安装作业外包,不实施任何有效管理,且未及时发放所雇佣农民工的工资,导致山东丰信派员处理相关事宜产生差旅费用6742.5元。鉴于济南广汇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山东丰信特提出反诉,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济南广汇辩称:一、原承揽合同已经被反诉原告解除,原合同约定总价款不再适用,本案应按实际人工数及材料款等工程量上浮20%计算合同价款。1.按照双方约定,原合同价款172000元只是暂定价款,反诉原告早就承诺按照人工数据实结算,该怎么补人工就补人工。2.双方约定,最终经确认工程量价款上浮20%为最终结算金额,因而原约定不是固定金额。3.原合同已经被反诉原告单方解除,双方应按实际人工数据实结算,仅仅双方确认的人工费就达20多万元,远远超过反诉原告的付款数额。二、反诉被告既没有将反诉原告支付的安装费扣留,更没有所谓的工程外包,反诉被告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请求所谓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反诉原告签订合同前隐瞒合同真实情况,合同履行中拒绝确认改造工程量并恶意拖欠安装费,并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其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反诉原告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综上,反诉原告的反诉无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驳回其反诉请求。
原告济南广汇提交证据:1.承揽合同;2.原告2021年11月4日发的《通知函》;3.被告回函;4.人民调解协议书;5.19位工人签字确认的工时明细及现金发放表;6.因设备尺寸不符需要现场改造的29项工程量明细;7.现场改造29项明细及用工明细;8.原告2021年11月17日的再次回函;9.原告安装所购买的有关工具材料,共计票据58份,总金额为11792.1元;10.被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的微信搜索结果及聊天记录以及发送的东莞骏业项目用工计划;11.***与***、***电话记录的查询结果证明及电话录音光盘一张。
被告山东丰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承揽合同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载明内容与合同履行实际的情况严重不符,该函件不能证明其函件所载明的内容。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证据5人民调解协议书、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署名***的工程量明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7变更单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函件载明的内容为广汇公司单方陈述,需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自我证明,我方没有回函,不能视为认可。对证据9收款收据、送货单的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0和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丰信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承揽合同》;证据2.《通知函》、《回函》;证据3.《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工人工资表;证据4.部分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5.安装现场视频资料;证据6.发票、支付凭证;证据7.《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广汇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合同对安装作业概况、工期、质量标准、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21年11月4日,济南广汇就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向山东丰信发出《通知函》,要求山东丰信结清人工费用、明确施工范围及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等。2021年11月6日,山东丰信向济南广汇回函,解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2021年11月10日,山东丰信、济南广汇与工人代表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该项工程19人工资共计200925元,山东丰信预付100000元现金工程款给济南广汇,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济南广汇收到预付款后根据结算工资单发放200925元现金给19名工人工资。2021年11月17日,济南广汇就合同有关事项及结算问题再次向山东丰信回函,要求办理结算手续及交接手续,并列出具体结算金额,山东丰信未再回复。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对增加的人工费及撤场时已产生的人工费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广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山东丰信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由此增加工期延误及人工费用,且对增加的人工费也不申请鉴定,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及人工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济南广汇要求被告山东丰信支付原告安装劳务费144356元,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济南广汇要求被告山东丰信支付工具材料款11792元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工具消耗辅材、包工具,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原告山东丰信要求反诉被告济南广汇返还超付劳务费14000元及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济南广汇存在擅自转包和选派人员不当的违约行为,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及人工费用无法达成一致,且对撤场时已产生的人工费不申请鉴定,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六条、第七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广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