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81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经济开发区十二里屯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清经济开发区十二里屯居。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