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执保2067号
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凯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潍坊凯信机械有限公司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